在日本租房也要付仲介費?「一個月」其實是傳說——而 2026 年起,外國人的隱形折扣沒了

去日本租房,仲介幾乎都收你「一個月房租」當手續費——但法律其實規定,居住用房屋向單方收費原則上只能收0.5個月,收滿一個月得先得到你同意。這篇講清楚這個多數人白付的「一個月傳說」、日本法院怎麼判,還有2026年10月起專門讓外國人變貴的消費稅新制:過去台灣人享有的隱形折扣,正式結束。

極簡幾何插畫:暖米白背景中央一間霧藍色細線勾勒的小屋,屋前一枚赤陶色的抽象硬幣被一條細線切成一半,象徵租屋仲介費原則只收半個月;小屋右上方漂著一個鼠尾草綠的百分比小標籤並帶一個向上的細箭頭,象徵 2026 年非居住者被加課的 10% 消費稅。低飽和莫蘭迪配色、大量留白。

去日本租房,簽約時那張明細上,幾乎一定有一行「仲介手数料:家賃 1 個月分」。大部分人看都沒看就付了。但這一個月,很多時候你只需要付一半。

一個到東京工作的台灣人,租金 10 萬日圓,仲介費收了 11 萬(一個月再加消費稅)。他覺得理所當然。直到日本朋友問他:「你簽約前,仲介有『事先』問過你願不願意付一個月嗎?」他愣住——沒有啊,帳單上就直接列了。

這中間,藏著一條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法律。


租屋仲介費的真相:原則是「0.5 個月」

宅建業法對租屋仲介費的規定,和買賣不一樣。它的邏輯是:

→ 仲介向房東和房客「兩邊加起來」,總共最多只能收 1 個月房租(外加消費稅)。

→ 而且如果是「居住用」的房子,向「單一方」(例如只向你這個房客)收的,原則上不能超過 0.5 個月。

那為什麼大家都被收一個月?因為法律留了一個例外:只有在「委託當下、事先取得你明確同意」的前提下,仲介才能向你單方收到一個月。關鍵是「事先」——不是事後在帳單上列出來就算數。


一個真實判決:東急 Livable 被判退錢

這不是紙上談兵。2019 年,一位房客告了日本大型仲介東急 Livable,理由就是:仲介沒有事先取得他同意,就收了一個月。

法院怎麼判?仲介拿不出「簽約前就明確告知、且房客同意付一個月」的證據(只在事後的費用明細上列出來,不算數),因此判定違反宅建業法,必須把多收的 0.5 個月退還。二審維持原判、確定定讞。

這個判例立了一條線:沒有事先講好,就只能收 0.5 個月。所以下次在日本租房,如果仲介直接開一個月、又拿不出你事先同意的證明,你其實是有底氣談的。


2026 年 10 月:外國人的「隱形折扣」正式消失

如果說上面是幫你省錢,這一段是提醒你要多花錢——而且專門針對台灣人這種「非居住者」。

一直以來,日本房仲把服務賣給「人在海外的非居住者」,在稅法上被當成「對國外提供勞務」,享有 0% 消費稅的「輸出免稅」。白話說:過去台灣人買賣日本房子付的仲介費,是免掉那 10% 消費稅的,等於外國人偷偷享有一個 10% 折扣。

這個折扣,2026 年結束。日本在令和 8 年度(也就是 2026 年度)的稅制改正裡封掉了這個漏洞: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非居住者針對日本國內不動產的買賣、租賃仲介服務,一律要照付 10% 消費稅,理由是「內外資一視同仁」。

本來還有個過渡期——只要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簽的委託合約,還能沿用舊制免稅。但那個大限已經過了。現在起新簽的案子,只要交屋落在 10 月之後,這 10% 就躲不掉。

具體差多少?以一筆 3,000 萬日圓的買賣、單邊仲介費上限 96 萬來算,這條新制讓台灣買家硬生生多付 9 萬 6 千日圓的消費稅。(仲介費上限怎麼來的,第一篇算給你看。)


把仲介費放進「總成本」一起看

最後給你一個更完整的視角。仲介費不是孤立的一筆——它和取得房子時的各種稅是一整組成本:

→ 買的時候:仲介費 + 登錄免許稅 + 不動產取得稅 + 司法書士報酬 + 印紙稅。這幾筆「取得成本」我們有整個系列拆過,可以搭著看:日本不動產取得稅完全入門

→ 賣的時候有個小確幸:當初付的仲介費,可以列進「讓渡費用」,從賣房獲利裡扣掉,實質幫你少繳一點讓渡所得稅。

順帶提醒:如果你是要「買賣」而不是租,別忘了還有一個看不見的坑——幫你成交的仲介,可能兩邊都在收錢。那篇在這裡:一個仲介、兩邊收錢的兩頭賺陷阱

所以,把仲介費、消費稅、取得稅全部加起來,你心裡那張「在日本買房的總預算表」,是不是又要往上修了?如果是租房,就記得——先確認那「一個月」,是不是你真的該付的。


讀者來信:三個你大概最想問的問題

既然原則是 0.5 個月,那我已經被收了一個月,還能要回來嗎?

作者: 有機會,關鍵在房仲當初有沒有「事先」取得你同意付一個月。法律的原則是居住用房屋向單方最多收 0.5 個月,收滿一個月屬於例外,而例外要成立,房仲必須在你委託的當下就明確講清楚、並取得你同意——事後才在帳單上列出來不算數。2019 年那位告贏東急 Livable 的房客就是這樣:仲介拿不出事前同意的證據,被判退還多收的 0.5 個月,二審還維持了原判。所以如果你手上沒簽過任何「同意付一個月」的文件,是有立場回頭爭取的。打個比方:這就像餐廳想收開瓶費,得在你開瓶前先講好,不能等你喝完了才把費用默默加進帳單。

你說的「輸出免稅」是什麼意思,為什麼過去外國人付仲介費反而可以免稅?

作者: 「輸出免稅」是日本消費稅的一個原則——賣到國外去的東西或服務,不課日本消費稅。過去日本把「替人在海外的非居住者服務」也歸進這一類,視為對國外提供勞務,所以台灣人買賣日本房子付的仲介費,被當成一種出口、享有 0% 消費稅,等於外國人默默比日本人少付了 10%。但這在邏輯上其實有點勉強——房子明明就在日本、消費也發生在日本,卻按「出口」免稅。所以 2026 年 10 月起,日本把這個漏洞封了,非居住者的房產仲介費一律要照付 10%。打個比方:這就像你人在國外網購、原本免當地稅,但你買的其實是「那個國家一棟房子的服務」,再說這是出口就說不過去了,稅自然要補回來。

仲介費可以「列進讓渡費用」抵稅,是什麼意思?賣房時真的能少繳嗎?

作者: 是真的能少繳,但發生在你「賣掉」房子那一天,不是買的時候。日本賣房獲利要繳讓渡所得稅,而「獲利」的算法是賣價減掉成本,其中「讓渡費用」——也就是你為了賣這間房付出的必要花費,包含賣出時付的那筆仲介費——可以從獲利裡扣掉。獲利被算小了,要繳的稅自然就少。所以那筆賣房時付的仲介費,某種程度上會透過少繳的稅「拿回來一部分」。打個比方:這就像賣二手車時付給中古車行的服務費,報稅時能從你的賣車價差裡扣掉,讓帳面賺得沒那麼多、被課的也就沒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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